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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作者: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阅读次数: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科学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仪器设备,确保高质量、高效益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本着加强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购置,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管理机构与人员
  1、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校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发放、调配、报损、报废等进行全面管理。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队伍的业务建设。建立完备的仪器设备账册、卡片及相关档案资料,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
  (4)、完成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与教学、科研设备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2、教学、科研各部门应指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属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2)具体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办理设备的领用、验收及报损、报废设备的申报,校内调拨等日常工作。
  (3)、管理仪器设备账卡及相关资料,保证账、物、卡切实相符。
  (4)、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具体管理工作。
  (5)、了解并监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有责任和权利进行干预。对较为严重的问题要根据情况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或主管校长。
  (6)、各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向教务处备案
  (7)、每年由教务处会同各部门对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能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计划与采购
  1、仪器设备计划类别的划分
  (1)、一类计划:单件(套)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或虽在800元以下,但属成批量(指单价在200元至800元间,总额达到5000元且一般耐用一年以上的)的仪器设备;
  (2)、二类计划:单件(套)价值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三类计划:计算机软件,大型设备更新改造及其它;
  2、计划编制
  仪器设备的添置须依据教学大纲、学科发展以及科研课题的要求,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有计划的进行。编制计划的程序是:
  (1)、每年年末前,由教务处组织各部门添写仪器设备申购表,申报下年计划。
  (2)、教务处对各部门的申购计划进行汇总,并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初审后,报主管校长进行综合平衡,由主管校长主持有关会议审定后,方可正式计划下达各有关部门执行。
  (3)、项目的调整变更由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并落实经费后纳入计划内执行,凡经费不能落实的一律不予变更。
  3、仪器设备的采购
  (1)、教务处牵头,用户参与,计财处监督。
  (2)、采购与定货必须按计划进行。
  (3)、采购与定货(总额在壹万元以上者)必须按正规手续签订供货合同一式四份,教务处与计财处各保留一份,存档一份,供货商一份。
  (4)、采购与定货不允许多头对外,一律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或单价低于800元的单件设备,可由使用部门自行办理,否则,不予验收与报账。
  (5)、对仪器设备的采购,一定要坚持货比三家,对适宜招标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争取优质优价和优良的售后服务,合同的各项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并应接受监督和有较高的透明度。
  (6)、一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计财处进行采购过程监督。
  (7)、结算方式由教务处、计财处、供货商协商确定。
  第三条在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办理验收领用手续后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员要将每台(套、件)仪器设备具体落实到使用保管人员和存放位置。要保证账、物、卡相符并与教务处的总账、卡一一对应;
  2、列入一类计划的仪器设备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800元以下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教务和使用部门均按二类资产帐目管理;
  3、使用部门每学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年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
  4、仪器设备如发生人为(学生或教工)责任损坏要视情节由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赔偿,发生丢失等其他意外事故要及时报告,以便进行妥善处理;
  5、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使用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书面批准,可以开展有偿对外服务,但要向学校交纳一定比例的仪器设备折旧和管理费。
  6、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等实际情况,教务处有权进行校内设备调配。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经费管理与使用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不论经费渠道),均由校计财处按计划统一管理;
  2、购入仪器设备属于计划内项目的,计财处凭教务处的手续或合同副本办理借(汇)款;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凭发票收据并附教务处的验收单及设备增值单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或报账手续
  3、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1)、单价在一万元以上、总价达到三万元和计划外特需的设备由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
  (2)、其它项目由教务处在计划内掌握审批;
  (3)、计财处对仪器设备经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与资产产值变更
  1、凡按合同购入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供方责任的故障,按合同规定与供应商联系提供保修服务。
  2、其他仪器设备在使用中需要维护、维修的由部门自行安排。维护、维修费用由计财处统一支付。
  3、对各类在用设备除正常维修外,在未办理报废前,严禁对原器件进行拆卸或调换。
  4、因增加辅助设备或改制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时,必须按开支成本增加资产原值。修缮、维护维修所支出的费用均不增加资产原值。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理
  1、仪器设备确因损坏无修复价值或技术明显落后并达到使用年限的,使用部门可以申请报损、报废;
  2、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程序是:
  (1)、由使用部门添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报教务处;
  (2)、按一类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协助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3)、凡按二类资产管理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向教务处申报,经审核,报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4)、已经完成报废审批手续的设备或闲置不用的设备,由教务处办理回收手续;
  (5)、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对尚有可利用部件且校内其他部门又需要的,可予以调拨;虽不能应用但仍有残值可变卖的,变卖的残值收入交计财处列为专项经费。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中的仪器设备系指包括实验、实习等在内的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教学模型、挂图和其它高科技与信息产品等;
  2、含有版权的每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比照一类资产单独管理;
  3、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4、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条例不符时,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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